外来人口统一证号编码原则:
本署核发之外来人口统一证号编码,共计10码,前2码使用英文字母,
第1码为区域码(同国民身分证注1)
第2码为性别码(注 2)、3至10码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3至9码为流水号、第10码为检查号码。
注1:英文字母代表直辖市、县、市别:
台北市 A、台中市 B、基隆市 C、台南市 D、高雄市 E
新北市 F、宜兰县 G、桃园县 H、嘉义市 I、新竹县 J
苗栗县 K、原台中县 L、南投县 M、彰化县 N、新竹市 O
云林县 P、嘉义县 Q、原台南县 R、原高雄县 S、屏东县 T
花莲县 U、台东县 V、金门县 W、澎湖县 X、连江县 Z
注2: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港澳居民:
男性使用A、女性使用B
本署核发之外来人口统一证号编码,共计10码,前2码使用英文字母,
第1码为区域码(同国民身分证注1)
第2码为性别码(注 2)、3至10码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3至9码为流水号、第10码为检查号码。
注1:英文字母代表直辖市、县、市别:
台北市 A、台中市 B、基隆市 C、台南市 D、高雄市 E
新北市 F、宜兰县 G、桃园县 H、嘉义市 I、新竹县 J
苗栗县 K、原台中县 L、南投县 M、彰化县 N、新竹市 O
云林县 P、嘉义县 Q、原台南县 R、原高雄县 S、屏东县 T
花莲县 U、台东县 V、金门县 W、澎湖县 X、连江县 Z
注2: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港澳居民:
男性使用A、女性使用B
外国人:
男性使用C、女性使用D
统一证号的含义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一)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针对港澳、大陆地区人民及华侨于核发台湾地区居留证时,配赋统一证号。(二)由内政部警政署所属各居留地之警察局针对一般之外侨于核发外侨居留证时,配赋统一证号。(三)未曾取得前述机关所发证件,而有申报所得税需要之已入境外国人或在台无户籍本国人,一般外侨可由当事人或被委托人检附护照,向当地警察局外事科(课)提出申请,港、澳、大陆地区人民及华侨则检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件,向入出境管理局及其所属台中、高雄及花莲服务处提出申请发给“中华民国统一证号基资表”。
统一证号编码规则
一、统一证号编列规则:
共计十码,第一码为区域码(同国民身分证)、第二码为性别码(AB;警察局外事科/课使用CD)、第三至九码为流水号、第十码为检查号码。
二、检查号码计算规则:
第一码英文字母转换为二位数字码(转换之数字与国民身分证同),分别乘以特定数;第二码英文字母转换成二位数字后,只取尾数乘以特定数;余第三~九码,亦分别乘以特定数。检查号码=10-相乘后个位数相加总和之尾数。惟若相乘后个位数相加总和尾数为0,则迳以“0”为检查号码。
举例:FA12345689
(F:转换为15,A转换为10─>取尾数“0”)
【第一码区域及第二码性别之英文码,先依据下列数字表换算,惟性别转换后之二位数字码,只取尾数。】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P | Q | R | S | T | U | V | X | Y | W | Z | I | O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1501234568(统 号)
×1987654321(特定数)
1507256528(不进位)
1+5+0+7+2+5+6+5+2+8
=41(将相乘后个位数相加)
“41”(取尾数1───若尾数为0,则迳以“0”为检查号码)
检查号码=10-1=9
三、基资登录标准:
依据机器可判读护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简称MRP护照)之编列规则登录个人基本资料(先姓后名,姓名及护照号码均不准登录标点符号)。
四、新旧居留证号转码方式:
例:旧号:A123456 ──>新号:AC01234567
说明:第一码维持不变;第二码依实际性别转换为C或D;第三码补0;第四至九码带入旧号之六位数流水号码;第十码依据前述检查号码计算规则计算得出。
统一证号编码规则虽非机密资料,但仍请限目的内使用。
注:现在已经全部由入出国移民署负责,但编码规则仍然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