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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中:江苏维权人士金彬用充气皮艇偷渡到金门县大胆岛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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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晨,一個陌生的twitter用戶發來私信救助,說是有叫「金彬」的親戚不知道怎麼去了台灣的大膽島要申請政治避難,讓家人打台灣的電話報台灣的警。我嫌打字麻煩,我要了電話詢問了一些細節,希望排除誤入傳銷情況。我讓他給我金彬的女兒的微信,好讓我獲得第一手的材料。

過了半個小時,終於和她的女兒劉小姐聯絡上了。我先是詢問了金彬的政治傾向,確認金彬確是一個中國異議人士,有可能試圖偷渡台灣。劉小姐說今天早上8點左右父親金彬發來一張自拍,說在台灣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標語前,要她打台灣的電話報警,但是她打不通任何台灣的電話。

劉小姐不姓金是因為跟母親姓,是金彬的獨生女,接到父親的求援電話後就請了一天假來處理父親的事,金彬發來一張自拍照片,估計是安卓手機拍的,後面的字是反的:



為了方便網絡傳播,我在發消息到twitter 上時把照片180度翻轉了,還加上了注釋:金彬,揚州人,2008年4月23日登陸中華民國大膽島。



我雖然在台灣住了六年多,我還是第一次聽說大膽島。原來大膽島在廈門與金門的中間,著名有「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心戰標語牆就在這個島上,廈門那邊的心戰牆寫的是「一國兩制統一中國」。




劉小姐和母親並不知道父親金彬的計劃,以為父親去親戚家散心去了。父親突然讓她協助報警也讓她驚訝,她也不知道父親如何抵達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

我於是搜索金門海巡署的電話,打過去要求協助搜尋,對方馬上說可以協助,然後我也打了118「海廵署」機關報案電話。打通118,報告有大陸人士登陸大膽島,留下我的名字和聯絡電話,就完成報警了,相信他們也不是第一次處理這種情況,流程都很熟練的樣子。

海巡署打過兩次電話過來,還有一位頭像帥氣的檢查官加我了微信,要了金彬的自拍照。但是陸軍守備隊的打電話過來說沒有發現,我於是找劉小姐要了金彬的微信,確認他還有30%的手機電量,我要求他錄像給我看但他沒有處理,估計是不會。我於是想了一個辦法:撥通視頻通話,用另一隻魅族手機錄下畫面,終於得到了第一手畫面,能證明金彬的方位,也獲得了金彬的訴求聲明:



有這視頻,我就不擔心時效性和準確性了,開始只有一張照片,我只能確認金彬到過大膽島,有這視頻,我就能確認他的方位了,也等於是授權我通知海巡署了,我於是告訴海巡署檢查官,金彬在「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左邊的海灘上。

到中午12點多的時候,海巡署來電話跟我說找到人了,跟我提供的照片中的人符合,會把當事人從離島送往金門島。









下午一點左右,我擔心台灣的政府部門不讓我打電話給金彬,於是跟劉小姐要了一份手寫後拍照的委託書,授權我代表劉小姐和她父親溝通。



下午三點左右,海巡署來電告知金彬已被送達金門,會先到海巡署,然後送住地檢署。期間會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有權利打電話,但可能不允許上網和使用微信。

有金門推友給了住在金門的首長翁明志的手機電話號碼給我,我還沒打電話,先發了一條簡訊詢問何時可以聯絡金彬,我想把故事講清楚再去聯絡人家。

晚上八點左右,我再次打通海巡署的電話,和金彬通話7分鐘,瞭解到他身體無恙,吃得好,告知我獲得她女兒授權,代表她聯絡。我了解到,皮艇是從淘寶網購買的,使用充電電池提供輔助動力。我建議他爭取自己打電話和見法官的權利,通常是有這些權利的。

晚上十點左右,劉小姐說父親透過台灣電話886 82372754聯絡上了她,報了平安。

這幾年媒體報道過的游到金門尋找政治避難的案例有不少,罕有成功的例子,

七年前有《保麗龍當船球拍為槳 中國男子偷渡到金門

2015年有五名青年異見人士 陸寧、石堅、蘇黔龍、王睿和楊羅旖旎

去年1月有新聞「10名大陸人稱認同「中華民國」 偷渡台灣遭遣返」,其中包括陸寧、石堅、蘇黔龍和楊羅旖旎,王睿多滯留了一年,今年一月到了美國。

2017年還有有中國異議人士張向忠來台參加旅行團脫團,計畫向台灣政府尋求政治庇護,未能成功。

2017年還有一個叫溫起峰的青年自廈門偷渡金門在古寧頭上岸,尋求政治庇護;

也有成功的例子:《中國民運人士燕鵬來台12年 終於拿到台灣身分證

目前台灣網民對推動難民法意見不一,大多數採取惡言相向,認為中國低素質難民佔用台灣資源,據我瞭解,僅有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 和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的楊憲宏在努力推動難民法,所以我先寫下以上故事,希望他們能表達關切,看目前的台灣的法律框架內有哪些途徑可以幫到金彬。對於越獄奔赴自由的人,我總是期待看到的是喜劇。

金彬,男,55週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住址:中國江蘇省儀徵市解放東路224號×幢××室,公民身份證號碼:321081196301××03×× 大專文化程度 ,2000年成為國企下崗人員之一,長期從事維權活動。這次偷渡進入大膽島,他說希望爭取到長期居留在台灣的專案許可。

金彬的女兒用QQ郵箱寄來的壓縮文檔顯示,2018年1月24,金彬寄過陳情書給楊憲宏,也研究過台灣的難民法進展:
《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于 1951 年 28 日在聯合國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全權代表會議上通過。1954 年 月 22 日生效。 現有締約國為 148 個。中華民國於 1951 年也曾簽署過《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簽署過《難民地位議定書》,至今尚未批准並於國內生效。
我相信促使他作出這個決定的是《温起锋获准赴台中市居住》這個案例。

他的诉求是:一、补缴社会保险;二、办理提前退休;三、补发生活费;等等(详见《历年应发生活费等明细表》):






   
控告人:金彬,男,汉族,55周岁,江苏省仪征市人,住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224××××室,身份证号码:321081196301××03××;手机号码186525212××
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
本人1980年参加工作,2002年企业改制中下岗。根据江苏省政府规定(苏政办发[2001]157号),我可以享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继续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的待遇。但仪征市委市政府却违反省政府规定,颁布(仪委发[2002]15号)文件,非法提高改制待遇适用标准,使我不能享受省政府给予的改制待遇。
本人不服,至今仍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于2013年开始信访,提出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至退休、发放生活费等要求。
仪征市粮食局长韩秀宏公开叫嚣:我不能听中央的屡次拒绝我的合法诉求;扬州市长朱民阳对我的《信访申诉书》不予复核。本人激愤之下,在十八大四中全会召开当日怒喝农药,用生命控诉这个黑暗社会。经ICU抢救,我昏迷两天两夜才苏醒,虽未果但已重伤。 
我依据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此为特别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审理的规定,向江苏高法起诉江苏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行政处分扬州市长朱民阳,省高法不立不裁;向最高法起诉,最高法不立不裁;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法不立不裁,最高检不予回复;向全国人大申诉,也不予回复。我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最终还是未能立案。这就是依法治国?这就是四个全面推进司法腐败,依然存在;周永康遗毒,还未肃清。
我市官员们为非作歹毁坏良田,违反规定把道路中间隔离带修建成10米宽,超过国家标准2.2倍用于栽花养草,为其获取政治资本而加官晋爵;人来客往,有山珍海味、有中华茅台。这一切钱从何来?民脂民膏铺就了升迁大道,人民血汗酿成茅台。
中共《党章》规定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基层官员们依然占山为王,全是土皇帝,一个个如狼似虎,什么全党服从中央,老子就是法,我是流氓我怕谁?对老百姓剥皮剜肉、敲骨吸髓。
严复先生百年前说: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当下中国,依然无改。
我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请求习总书记:1.监督最高法应当立案审理控告人诉江苏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监督最高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3.支持本人的经济诉求。请求习总书记为党正名,为民伸冤。
鉴于我单位违法改制和本人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故本人经济诉求如下:一、补缴社会保险;二、办理提前退休;三、补发生活费;等等(详见《历年应发生活费等明细表》)。
习总书记说过: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请习总书记监督下级兑现;控告人患严重的痛风和腰椎间盘突出症,年龄大,无法再就业,请习总书记救斯民于水火。
因被控告人位高权重,故直呈习总书记。根据上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习总书记在法定期限内给我处理回复。
致习总书记 
                       
                                控告人:
2017924

我于2017924日将《控告书》寄送给习总,但至今逾期4个多月还不予答复,使我人身陷入饥寒交迫的困境,精神遭受伤害。我只能投奔远山,寻找可以活下去的地方。我最后在群里冒泡发的现代诗《远山》,就暗示了我今后的行动。大家见到此信时,我可能身在异国他乡,也可能葬身大海。
和大家师生一场,同学一场,虽短暂的数月,但我是个重感情的人,铭记过往的点点滴滴。今天我在逼迫之下,只能远行,今后不能向大家请安了,请原谅。
让我最后一次向大家说一声:沈老师王老师好,同学们好。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虽千万人吾往矣。
                                                金彬
                                     2018314日稿

远行浪淘沙令
独自驾轻舟
鹭岛滩头
椰风白鹭不相留
胥浦农歌池泮柳
弦月如钩

潮水遏轻舟
急桨繁稠
风高浪涌竞沙鸥
心系远山终会有
勇渡争流
2018317
    1班同学若听到79届高中5班、4班开同学会,请代我转达这首词作为贺礼,从未忘记,只是远行。

附录(第5次询问信):
习总书记:
您好,首先给您拜个晚年,祝你新年愉快、全家幸福;再祝贺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您可以三位一体地长期执政,有充足的时间实现宏伟理想。今天是2018314日,距2017924日我寄送《控告书》已5个月又20天,您逾期2个月又20天未能按照党的《控告申诉条例》给予答复,这是我请求您答复的第五次询问信。
您逾期近3个月不予答复,既使我人身陷入饥寒交迫的困境,精神遭受伤害,更使党的《条例》蒙羞,国家法律受辱,您的清誊染尘,这些都于国不利,于您不利。
我在上一封询问信里和您共同重温了您过去关于依法治国的滚烫誓言,但您现在忘记了那些庄重的承诺,不予我兑现。我也想不出什么可以对您说的了,您这样处理我的控告,只能使我想到一些话:言而无信、自食其言、口是心非、背信弃义、出尔反尔、口蜜腹剑、食言而肥、挂羊头卖狗肉、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还是希望您勒令您的下级依法办事,为我落实企业改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党的《控告申诉条例》留点体面,给中国的法律留点体面。
天佑中华。

                                      询问人: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十四日

10天前,金彬向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了《投訴書》,由劉小組從他的電腦中找到併發給我:

投訴書
I.關於來文提交人的資料
投訴人:金彬,男,55週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住址:中國江蘇省儀徵市解放東路224號××幢××室,公民身份證號碼:321081196301××03×× 電子郵箱:××× ××@gmail.com

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違法行政、法院枉法裁判、長期執政黨不予執行黨的紀律,致投訴人飢寒交迫,精神受損。
II.關於有關國家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共產黨
III.申訴的事實和指稱的侵權行為的性質
他們侵犯了投訴人的工作權,社會保障權,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權。
第一,投訴人出生於1963年1月15日,於1980年11月在江蘇省儀徵市天寧糧庫參加工作(見《證據目錄》序號3,下稱序號XX),於1995年9月10日與工作單位江蘇省儀徵市天寧糧庫(下稱天寧糧庫)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序號2),於2002年5月31日被天寧糧庫解除勞動關係(序號4)。投訴人被解除勞動關係時天寧糧庫並未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中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只是因為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要發展市場經濟而部分退出國營經濟,用轉換經營機制的藉口,達到甩掉老工人這個包袱的目的。政府轉換經營機制辭退工人,只能對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且未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人,辭退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人就是違法。
投訴人在國營企業天寧糧庫連續工作近23年,為其貢獻了青春,與其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工人是低工資、低福利,政府是高積累、高就業,因此用市場經濟時代於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溯及計劃經濟時代的用工,是不合法的。中共和政府以轉換經營機制為藉口辭退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工人,用政策對抗法律,是違法亂紀。中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事實上,中國到今天還有國營企業存在,並有繼續擴大加強之勢,中國的國營糧食部門也依然存在,糧食經營業務如過去一般正常進行。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主席令[1988]第3號,下稱主席令第3號)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因此儀徵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制定改制職工安置方案供職工代表大會參考,在職工代表大會不同意黨委政府制定的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強制解除工人的勞動合同、任意決定工人的去留,違反了主席令[1988]第3號第五十二條。
第三,中國共產黨在《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其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中進一步明確: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天寧糧庫全體工人沒有一個人同意由儀徵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職工安置方案(序號39、40、41、42)。
第四,江蘇省政府規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和市場就業轉變的通知》(蘇政辦發〔2001〕157號)(下稱省政府157號文件)

二、實行重點扶助,認真搞好再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對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出中心或分流時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或工齡不滿30年、再就業困難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與原企業或其委託的就業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由原企業或其委託的就業服務機構繼續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但不再同時發給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企業或其委託的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注:本人於1980年11月參加工作,屬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人員,2002年企業改制時應當適用該項規定,由天寧糧庫繼續給投訴人繳納社會保險金)
而儀徵市委市政府規定:《關於進一步深化流通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儀委發[2002]第15號)(下稱儀徵市15號文件)
二、調整理順職工勞動關係
5、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參加工作且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或工齡不滿30年,但年齡男滿52週歲、女滿42週歲,並且再就業困難的職工,一是經本人申請,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同時,與原企業或其委託的就業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由原企業或其委託的就業服務機構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從企業淨資產中剝離,但不再同時發給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二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注:中共儀徵市委、市政府違反省政府的規定,非法提高適用標準,造成本人2002年時不能適用省政府157號文件的規定,不能享受天寧糧庫代繳社會保險的改制待遇)
儀徵市的15號文件,從制定上就違反中共黨章「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組織原則,違反《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蘇政發[1997]12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省政府157號文件;強制施行這份文件,違反《工業企業法》第五十二條,違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違反中共第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違反《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第(十九)條(中發[2002]12號),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企業和社會穩定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2]9號)的規定,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切實做好勞動保障工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勞社部發明電[2002]2號)第三條。
投訴人不服這一系列觸目驚心的違法亂紀,不服天寧糧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於2002年7月向儀徵市法院起訴,儀徵市法院以「因此類糾紛是在企業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不屬勞動爭議」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見序號)。審判長:陶貴朝,審判員:趙成明,代理審判員:葉倩黎;再向揚州市法院上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見序號)。審判長:王亞平,審判員:楊慶生,代理審判員:顧國先。
糧食企業依然存在,糧食經營如過去一般正常進行,投訴人與天寧糧庫訂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白紙黑字在這裡,這是什麼特殊現象?是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賴帳,要甩掉老工人這個包袱,法院在中共的領導、指揮下,故意枉法裁判。
投訴人於2014年4月向儀徵市糧食局上訪,以中共黨章、工業企業法、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省政府157號文件為依據,以同事書面證詞等為證據,證明天寧糧庫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方案沒有得到大部分工人且是全體工人的同意,違反省政府157號文件的規定,違反《工業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職工代表大會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因此是違法的改制和職工安置方案,投訴人也沒有與其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書》,因此向其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發放生活費,辦理內退(在工作單位內部退休的意思)。
該局局長韓秀宏以儀徵市委市政府15號文件為依據,回復本人「天寧糧庫於2002年4月實施企業改制,你在企業改制時年齡39歲,工齡22年7個月,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協保」(即由天寧糧庫繼續代繳社保的意思)條件,符合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條件,你已於2002年8月29日領取了補償金,同年9月,你在市勞動就業管理處進行了失業登記,並領取了2年的失業保險金。因此,從2002年9月開始天寧糧庫與你已沒有勞動關係,現你要求天寧糧庫發放改制後的生活費、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辦理內退手續等問題,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不予支持」。
韓秀宏違法亂紀,公然叫囂:「你說的,上面什麼文件,什麼規定,什麼勞動法,我們看不懂,我們只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辦」。韓秀宏給予部分工人補繳社會保險,提前退休,就應當給予投訴人同樣的待遇(序號5、6、7、8、9)
投訴人於2003年拆遷,2004年回遷,急需一大筆錢,於2004年9月23日迫於生活壓力,才領取了改制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並堅決不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書》。中國《民法通則》明文規定,乘人之危情形下建立的民事關係不成立。投訴人是在天寧糧庫不發放購房補貼、購房工齡補貼,長達2年多不發放工資情形之下才領取了改制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以解燃眉之急,天寧糧庫趁投訴人急需用錢的機會,不予發放上述款項,逼迫投訴人領取這二金,顯屬乘人之危,故投訴人領取這二金行為,不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依據。
投訴人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程序接著向儀徵市政府請求信訪復查,該市信訪局於2014年7月4日答復是:復查意見維持20014年4月25日儀徵市糧食局的答復意見。時任市長為張震宇。
投訴人於2014年7月31日向揚州市政府申請信訪復核(序號14),這是中國政府信訪程序的最終程序。該市市長朱民陽及其具體辦事機關揚州市信訪局逾期拒不答復,逼迫投訴人於2014年10月20日絕望之下服毒自盡,雖未果但已重傷。揚州市長朱民陽對投訴人身心受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投訴人於2015年1月21日,向江蘇省政府李學勇省長提交申請書(序號23、24),請求省政府應當立案調查行政處分揚州市長朱民陽,該府至今未予答復;投訴人於是依法於2015年4月16日,向江蘇省高級法院寄送《行政起訴狀》(序號32、33),請求江蘇省高級法院判決江蘇省政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分揚州市長朱民陽,省高級法院逾期不立不裁(即既不立案又不依法出具書面不予立案裁定書),至今不出具書面不予立案裁定書,時任院長不詳;投訴人依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於2015年7月20日,向中國最高法院起訴江蘇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序號34、35),最高法院也是不立不裁,至今不出具書面不予立案裁定書,時任院長周強。奇怪的是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寄送《裁定書》(序號36),就投訴人訴江蘇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裁定不予立案,審判長:李偉,代理審判員:韋韜、張殿美。江蘇省高級法院有明文規定,訴省政府行政案件,一律由省高級法院受理。因此由南京市中級法院出具《裁定書》是違法的、無效的。投訴人就此上訴到江蘇省高級法院,該院維持南京中法的裁定(序號37、38)審判長:葛曉燕,代理審判員:潘四海、朱慧珺。
投訴人於2015年月向中國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寄送投訴書(序號43),請求其監督最高法院立案庭的工作,應當給予投訴人立案審理,並處理最高法立案庭工作人員,周強院長至今未予答復;投訴人接著向中國最高檢察院申訴(序號44、45),請求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最高法院應當立案受理,最高檢察院至今未予答復,時任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投訴人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監督機關,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張德江寄送申請書(序號46、47),請求其監督兩院的法律工作,應當給予投訴人立案受理並監督最高法院落實,其至今未予答復。
投訴人在其他訴儀徵市政府、揚州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無良法官不予本人舉證質證,違背法律適用原則,枉法裁判,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至此,投訴人在中國的行政信訪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維護權益的行動歸於無效。
投訴人於2017年9月24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條例》(下稱《控告申訴條例》)第五條第(五)項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中國長期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寄送《控告書》(見序號),請求其監督最高法院應當立案受理投訴人起訴江蘇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監督最高檢察院應當監督最高法院的立案受理工作,並支持投訴人的經濟訴求。
中共中央政治局於2015年6月26日下午就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進行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對違規違紀、破壞法規制度踩「紅線」、越「底線」、闖「雷區」的,要堅決嚴肅查處,不以權勢大而破規,不以問題小而姑息,不以違者眾而放任,不留「暗門」、不開「天窗」,堅決防止「破窗效應」。
投訴人從2017年12月10日開始至2018年3月14日,依據《控告申訴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其寄送詢問信5次,請求其應當按照《控告申訴條例》第二十八的規定及時答復。習近平總書記違反《控告申訴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自己在政治局第二十四次全體學習中的諾言,逾期4個多月,至今未予答復。
裝睡的人,你永遠叫不醒。
IV.用盡國內補救辦法
投訴人在中國,已經窮盡一切可能的國內救濟程序,直至按照程序訴至中國黨政軍三位一體領導的習近平處,依然沒有得到公平、公正的結果。中國政府、中國法院和中國共產黨,依然人治大於法治,權力大於一切。他們對有利於自己的,立即祭出法律,以求長治久安;對於不利於自己的,立馬視而不見,選擇性執法,法律在權力之下也就成了一張廢紙,黨紀淪為空談,依法治國淪為笑話,讓維權者自生自滅,踐踏全世界共同的人權理念。
投訴人根據聯合國關於世界人權的一系列公約,特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投訴,請求救濟,幫助投訴人追索合法的經濟權益。具體包括:1、按照江蘇省國有企業平均工資水平補繳社會保險;2、按照江蘇省國有企業平均工資水平補發工資;3、補發購房補貼15000元;4、補發購房工齡補貼5377元;5、發放應繳且不能補繳的醫療保險金於投訴人;6、發放單位應繳住房公積金;7、辦理改制職工年滿55週歲可以提前退休手續;8、補償到北京上訪住宿及車費900元;9、補償精神和人身損害賠償金20000元;10、補償營養費900元;11、補償誤工費3500元;12、補償渡海物資及車費住宿費3000元;補償渡海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上述總額應當減去投訴人已領取應扣除的經濟補償金16068元、失業保險金7167元。
V.向其他人權機構提交來文
沒有。
VI.保密請求
投訴人只需要自發信日起保密30日。
投訴人:金彬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金彬在2014年有参与联署活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1b21a90102ecn3.html

2014年在网上举报:控告扬州市长朱民阳、仪征市长张震宇
http://m.kdnet.net/share-10335268.html

https://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0350728&boardid=25

以下是金彬的照片:




相关新闻链接:

偷渡也有“幸存者偏差”这种认知偏差的,幸存的就叫偷渡客,淹死的就叫“浮尸”
这个家伙撿到保麗龍浮具, 一顆長60、寬30公分的小浮球,加上和1把自製竹槳,8公里,花了6小時才到獅嶼島,没死就不是““浮尸”了:  http://tube.chinatimes.com/20160820004554-261402

自2007年到2008,金門岸巡總隊已查獲偷渡者二十人。
 2007年六月,南京市的胡憲平,因為不滿中共迫害,同樣也是從廈門游泳到金門投奔自由。要如何兼顧治安與人道,成為臺灣政府應面臨的課題。 还曾有新疆人偷渡:《陸新疆四十歲男子賈偉偷渡金門》http://www.ntdtv.com/xtr/b5/2008/08/12/a183826.html

今年2月又执行了「金門協議」偷渡犯遣返作業 ,交接10名中國偷渡犯給中方,由中方接返1名台籍偷渡客。 有1名陳姓男子為「祈福黨」成員,他在台行騙被逮遭判刑8個月,經執行5個月後易科罰金出監。  從中國接回的台籍偷渡犯,則是在30年前因為被法院通緝,从彰化鹿港偷渡到廈門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5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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