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浪微博上有一个人提到我,问我对周克成发表的一篇微博的看法:
点开里面的链接:《薛兆丰:民主不是自由》,这篇文章先是扯虎皮,也就是列出一些名人的话:
- John Adams提到的穷人比富人多,享有平等权力会均富;
- Alexis de Tocqueville觉得缺乏自由的民主很可怕,集权政府侵犯自由;
- Milton Friedman觉得经济权利跟政治权力可以相互制衡,但资本主可以政治自由也可以政治不自由;
- Walter E. Williams认是民主带来暴民和暴政;
- Thomas Sowell认为自由不仅可以不依靠民主而存在,民主还可能摧毁自由,认为香港不具备民主所需要的传统。
最后,薛兆丰的观点来了:
民主(democracy)不等于自由(liberty......谁会拿两个不同的范畴去做等同的比较啊,没人说民主等于自由呀,这是废话。
许多国家纷纷走向民主,其中不少弄得一团糟......
推翻暴政值得普天同庆,但为了政治正确而马上实施民主普选,则是作茧自缚......
我的看法:除非每一个参与者都先有了自己的被明确界定和受到高度尊重的产权,然后又自愿把它们交给“多数人原则”处置,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的民主,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甚的是,对一个连排队都还没学会的民族来说,对一个豪宅花园未能放心拆除围墙的国家来说,对一个不懂得对诸如“为自由而限权、为福利而问责”的言论自动产生敌意的公民思想状态来说,搞民主更容易滑向失控,大家抱成一团走入泥潭,陷下去了还不知道为什么。
文章中提到民主会伤害个人自由,太荒谬了。公域讲权力,私域曰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 这是严复翻译《论自由》为《群己权界论》写在前面的话,我觉得薛兆丰一开始就没弄清楚何谓公域和私域。
薛兆丰引用的这些言论基本上都是在讨论一个民主的派别的问题:
- 左派,把社会中的人分阶级,分穷人和富人,从穷人权利平等的角度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支持计划经济与平等原则,略激进;
- 右派,主张精英治理社会,保护现有制度和传统、赞同统治阶级,维持原有社会秩序,略保守。
昔日法国大革命的左派杀贵族,共产主义者打土豪,确实出现种种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导致社会失去秩序滑向混乱。但是,第二次世界大站后全世界积极推行的国际人权公约让许多国家把人权保护写入法律,让人权概念深入人心,没有哪一场民主运动和民主政权是以暴力抗争获取的。伊拉克和利比亚也是以暴力推翻政权的,目前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证明了暴力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民主的理解,没有带来民主的社会秩序。
而目前正发生在香港的要求被选举权的民主抗争,不是暴力抗争,这是一场非暴力的抗争。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写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要求法律保障公民被选举权,亦即参选权。而且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通讯、迁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这一切抗争都是合法的抗争,民间力量如此发达,社会治理并没有失序。何来损害自由之说?相反,政治自由会带来更长运的经济自由,这也是薛兆丰引用过的Milton Friedman所说的。
如果薛兆丰和周克成非要继续说“普选损害自由”,我只能建议他们改为“用暴力抗争求普选损害自由”。
附上被批判原文:
薛兆丰:民主不是自由 人文经济学会薛兆丰 |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我认为,除非每一个参与者都先有了自己的被明确界定和受到高度尊重的产权,然后又自愿把它们交给“多数人原则”处置,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的民主,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里没有“民主”二字。这绝不是偶然的。美国的开国者们对“民主”怀有极大的戒心。针对最近《内地可以向香港学什么》(见这里)惹来的争议,让我引几段,然后说几句,合起来算作回应。
John Adams(《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美国第一任副总统、第二任总统):
很难不让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一旦承认这种平等的权利和权力,革命就会接踵而来。在欧洲,身无分文的人是袋有铜板的人的两倍,一旦让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力,那些铜板很快就会被分掉。
Alexis de Tocqueville(《美国的民主》作者):
我并不反对民主政体。它们或许很了不起,或许符合上帝的意愿,如果这不需要付出代价的话。让我苦恼的,不在于我们的社会搞民主,而在于我们与生俱来的和后天习得的恶行,令我们很难保有井然有序的自由。以我看来,没有什么比缺乏自由的民主更可怕的了。
不是因为缺了什么,而是因为动了念头,才导致了大革命;人们凭空捏造了劳力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大胆设计了政府应该如何适当介入劳资关系的理论,炮制了主张极度集权的学说,并让许多人相信,依靠政府不仅能免于匮乏,还能过上安逸舒服的日子。
Milton Friedman(《资本主义与自由》作者):
经济安排被看作是达到政治自由这一目标的手段,因为经济安排能够影响权力的集中和分散。那些能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经济组织,即竞争的资本主义,也能促进政治自由,因为它将经济权利从政治权力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得两者可以相互制衡。
历史绝无二致地表明了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古往今来,没有任何享有政治自由的社会是缺乏经济自由的。
历史只表明资本主义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而显然不是充分条件。法西斯治下的意大利和西班牙……都不是享有政治自由的社会,但都是以私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因此,一个实质是资本主义、但政治并不自由的社会显然是可能的。
Walter E. Williams(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教授及辛迪加专栏作家):
如果强奸被看作是不道德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那么轮奸就不应该是比较高尚或比较有道德的。
有些人恐怕不同意我把福利、公办医疗保险和农业补贴称作“盗窃”,而喜欢自欺欺人地把它们称为“收入再分配”。照那么说,我们是否也可以让政府来审批政府支持的强奸,并称之为“安慰再分配”?
怎样断定谁可以伤害谁?在独裁体制,由独裁者决定。在民主社会,由暴民们决定。在自由社会,由私有产权决定。
最惹我生气的头几件事之一,就是听到人们说美国是个民主国家和说伊拉克应该成为一个民主国家。在我们两份立国文件——《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民主”这个字。
我们国家的创始人蔑视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在纯粹的民主社会里,“把牺牲少数人或不得人心的人送上祭坛的冲动,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在1787年宪法大会上,伦道夫说“这些恶行都能追溯到民主造成的骚乱和荒唐之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说“受制衡的共和与民主的差别,就像是秩序与紊乱之间的差别一样。”立国者们知道民主会导致暴政。他们追求的是共和。
Thomas Sowell(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我唯一一次从法庭出来时对法律的敬意要比进去时大的体验发生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法庭。
案子涉及一个被控偷窃的中国壮工,证据还不少。审讯由一个脾气暴躁而年事已高的英国法官主持。他一副上流社会的架势,还带着传统的白色假发。他既没让双方的律师有任何借题发挥的余地,也没让证人感觉到他会容忍任何胡说八道。
一个是受审的中国壮工,一个是负责判案的英国法官,两人的背景和地位太悬殊了。但种族和阶级并不决定什么,尽管现在的知识分子都这么人云亦云。一开始就很清楚的是,法官决意要确保那人得到公平的审讯——一点也不偏,一点也不倚。最后那人被判无罪。
人们经常把民主和自由混为一谈。英国在1832年《改革法案》前,没有任何民主,但早就享有自由了。
在投票权扩展到大部分男性以前,自由的基石——有限政府、分权、独立司法、言论自由和陪审团公审——在英国就已经代代相传。美国宪法的全部精神以及许多字眼都来自英国的法律和政体。
自由不仅可以不依靠民主而存在,民主还可能摧毁自由。……
今天,由于对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混淆不清,太多的美国人,包括那些位高权重的人,都在想方设法把民主传遍世界,而完全置特定的国情于不顾。从某些方面来说,当我们强迫我们的朋友好歹要装上民主的花环时,我们对他们的威胁可能甚于对敌人的威胁。
英国人明智地给了香港人自由,但他们可能也基于同样的智慧,没让香港尝试民主。那里并不具备民主所需要的传统。
民主(democracy)不等于自由(liberty),两者的差别要比鸭蛋和皮蛋的大。多数人暴政,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以来,就一直是重要话题。是一直,而不是当中某人的忽发奇想。围绕这个问题发言的学者,包括上述几位,对人性和公众情绪深思熟虑,对政治博弈高瞻远瞩。他们既不愚蠢,更非无耻。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9、10和51号,托克维尔的《美国的民主》第二卷第四部分,都是清晰的读物。
当代对民主的研究也一再确认了“民主有问题,它不仅有别于自由,而且经常与自由冲突”的主题。有两类体制。一,它里面每个人都只能产生有限的、受严密约束的外部副作用,它里面每个人都基本能且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自作自受。自由和法治社会属于此类。二,它里面每个人都能产生非常大外部副作用,它里面每个人都经常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种瓜不得瓜,种豆不得豆,自作不自受,每个人的双手都插在别人腰包里,每个人的福利都依赖于别人的想法。计划经济和民主社会都属于此类。在缺乏前者的情况下大搞后者,对哪国人都不合适,对中国人当然也不例外。
历史事实也支持这种观点:从有私有产权和法治传统(传统是指代代相传的习惯)社会走向民主,与从其他社会走向民主,两者的结果往往大相径庭。二战后,许多国家纷纷走向民主,其中不少弄得一团糟。一般人会说,那是因为他们没搞真的民主。为什么不搞真的,复印机都那么便宜了?答案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他们搞不来真的。噢,那什么是“这样那样的原因”?私有产权传统和法治传统是无论如何不可忽略的因素。以伊拉克为例,推翻暴政值得普天同庆,但为了政治正确而马上实施民主普选,则是作茧自缚。
我的看法:除非每一个参与者都先有了自己的被明确界定和受到高度尊重的产权,然后又自愿把它们交给“多数人原则”处置,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的民主,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甚的是,对一个连排队都还没学会的民族来说,对一个豪宅花园未能放心拆除围墙的国家来说,对一个不懂得对诸如“为自由而限权、为福利而问责”的言论自动产生敌意的公民思想状态来说,搞民主更容易滑向失控,大家抱成一团走入泥潭,陷下去了还不知道为什么。